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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或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行为进行处罚

2021-12-31

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或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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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或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行为进行处罚[展开]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11110101000032686W3110202057000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北京市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属机构北京市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使层级区级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招标人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
处罚的种类罚款
处罚的幅度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办理步骤审查标准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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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展开】--【展开】
调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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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017版)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017版)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51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展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63条】【第1款】【第2项】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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